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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社会团体名称:广西工业创新促进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内的工业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自愿结成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的地方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规范,维护国家根本利益,搭建政府、工业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之间的沟通与交流平台, 提升企业创新能力,促进广西工业经济快速、健康、持续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为广西工业创新发展提供技术服务和咨询。
(二) 促进企业、高校、科研机构间的联系与合作。
(三) 发布工业企业新产品信息,举办新产品研发、设计、营销和产业化方面的培训。
(四) 提供政策文件、项目申报、市场行情、技术资料、信息咨询等服务,组织调研、研讨、会议、论坛、培训、考察等活动,促进企业间的交流与合作。
(五) 举办专业展会,推介新产品和新技术。
(六) 对工业产品质量、标准、新产品认定、新技术鉴定等提供咨询服务。
(七) 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包括工业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在科研和创新工作中取得一定的成绩;
(四) 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注册或成立。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填写并提交“会员申请表”;
(二) 提交营业执照或登记证复印件;
(三)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准许入会;
(四) 会员交纳相应的会员费,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办理入会手续。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 本会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各类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及信息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 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宣传本会工作,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时限和标准交纳会费;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每个会员单位可推荐1人,代表本单位履行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并追缴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一) 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
(二) 触犯国家法律,受刑事处罚的;
(三) 言行对本会名誉造成重大损毁的。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制定或修改本会会费标准;
(六)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  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  理事会由理事单位组成,理事单位由会员代表大会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具体选举办法由会员代表大会确定,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 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不超过理事的1/3)。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本《章程》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经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的会员表决通过,方可生效。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会费标准须在10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 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并向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提交由具备资质的会计中介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章程修改,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3年5月30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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